影子 发表于 2005-9-22 16:50

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7月1日开始执行

此规则今年7.1开始执行。如不能打开,后面有详细内容。

[[i] Last edited by 渴渴 on  2005-9-22  at 19:41 [/i]]

CMC 发表于 2005-9-22 16:51

下载后看不到啊

影子 发表于 2005-9-22 16:53

可能是你那没安装这个软件,我想想办法吧

影子 发表于 2005-9-22 16:54

你这速度太快了,我还有话要说呢!哈哈!

三国总指挥 发表于 2005-9-22 16:57

搂住处理一下,我也看不见

搂住处理一下,我也看不见

影子 发表于 2005-9-22 17:01

此规则在销售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用处较多:
1、新规则阳台不论是否封闭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原规则为封闭全算,不封闭按一半计算;
2、有关坡屋顶建筑有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原规则中无详细说明。“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算面积。”
3、原规则不足2.2M不计算建筑面积,新规则规定2.2M以下按1/2计算。

stonefree 发表于 2005-9-22 17:02

下载adobe reader就可以看了丫,自己拜读,狗狗一下···

影子 发表于 2005-9-22 17:05

楼上说的对,下载这个软件就可以看到了。

stonefree 发表于 2005-9-22 17:10

原规则不足2.2M不计算建筑面积,新规则规定2.2M以下按1/2计算。

关于这条探讨一下哦。假设原来偶的层高是4.9m的小户型,偶隔一半,下面2.71m,上面2.19m,冒充LOFT的概念卖,那么可以打卖一层送两层的概念(恶俗)。现在完了,这种投机取巧的做法要over了闹

kj-st 发表于 2005-9-22 17:19

这下KFS们要头痛了闹~
萨度!~
赫赫

影子 发表于 2005-9-22 18:08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上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4.        多层建筑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5.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6.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仓库、商店、车站、车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7.        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8.        建筑物内门厅、大厅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9.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1/2计算。
10.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12.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1/2计算。
13.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
14.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井、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15.        设有围护结构的不垂直于水平面面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16.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附墙烟囱应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7.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米者,就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1.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2.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        建筑物外墙有外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        建筑物内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 、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米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元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灌、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轩辕逍遥 发表于 2005-11-15 17:43

请问是地方性法规吗?在建设部的网站怎么没有该文件,能说一下出处吗?

影子 发表于 2005-11-18 09:39

当然不是地方性法规,建设部颁发的。出处记不清了,你在百度上搜一下,应该能找到。

高山流水 发表于 2005-12-11 13:01

[quote][b]原帖由 [i]stonefree[/i] 于  2005-9-22  17:10 发表。[/b][url=http://www.swotbbs.com/viewthread.php?tid=3741&page=1#pid36044][img]http://www.swot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原规则不足2.2M不计算建筑面积,新规则规定2.2M以下按1/2计算。

关于这条探讨一下哦。假设原来偶的层高是4.9m的小户型,偶隔一半,下面2.71m,上面2.19m,冒充LOFT的概念卖,那么可以打卖一层送两层的概念(恶 ... [/quote]

买一层送两层变成的真正意义的了,只要建筑商同意工程款按照1层算,LOFT会更好卖了,建筑工程一直是卖方市场,建筑商不同意也不行,哈哈

[[i] 本帖最后由 高山流水 于  2005-12-11  13:03 编辑 [/i]]

太阳 发表于 2005-12-23 09:34

是吗

又学到了新知识

zhengweileo 发表于 2006-1-15 11:32

呵呵,,,以后就难了,,,,

"关于这条探讨一下哦。假设原来偶的层高是4.9m的小户型,偶隔一半,下面2.71m,上面2.19m,冒充LOFT的概念卖,那么可以打卖一层送两层的概念"

落单的候鸟 发表于 2006-1-17 15:44

斑竹请注明出处,要不然也不敢用
已经查过建设部文件 并没有这些规定
也许查的不够全面
请指教

影子 发表于 2006-1-19 14:02

[quote][b]原帖由 [i]落单的候鸟[/i] 于  2006-1-17  15:44 发表。[/b][url=http://www.swotbbs.com/viewthread.php?tid=3741&page=2#pid75197][img]http://www.swotbbs.com/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斑竹请注明出处,要不然也不敢用
已经查过建设部文件 并没有这些规定
也许查的不够全面
请指教 [/quote]
你再好好查一下吧!肯定是有的!这是我去北京参加培训时得知的,很确定,可能有些地方还没有执行!我下载的原文有建设部标志,具体的地方记不得了!你在网上搜一下吧!

碧海晴天 发表于 2006-2-5 17:48

谢谢楼主

jonal 发表于 2006-4-20 15:39

我觉得应该不是全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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