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二十四条”的一些解读应属于政策误判!
我们发现在“房改10年出新政 房价上涨将追究地方政府责任”一文之中《中国经济周刊》特约撰稿人 沈先生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原文如下)
[i][b]房价,应“稳定”在怎样的“合理水平” [/b]
《中国经济周刊》特约撰稿人 沈晓杰 [/i]
[i]“房改新政”对商品房或市场房的调控目标,从以前的“抑制过快上涨”微调为“稳定房价”,并明确房价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谈到加强房价监管和调控时,特别提出要使房价“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 [/i]
[i]那么,各级政府究竟该如何作为,才称得上是“稳定房价”?还有,什么样的房价才是“合理的价格水平”? [/i]
[i]其实,这个看上去较为复杂的问题并不难,国际上有一个通行的计算模式,这就是看一个城市的房价收入比究竟是多少。 [/i]
[i]“房价收入比”,是指一个地方或城市每户居民的家庭购房总价与家庭年收入的比值,该指标用于考察居民的购房能力。通过对数十个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城市居民住房房价的多年考察,世界银行和联合国人居中心分别得出 “合理的住房价格”的房价收入比应该为3、6或4、6。 [/i]
[i]这项调查还给出了一些判断标准: [/i]
[i]当一个地方房价收入比超过5的时候,国际惯例就认为该城市房屋购买力“极低”; [/i]
[i]当一个地方房价收入比超过6的时候,就会被国际上公认为属于房地产泡沫区; [/i]
[i][color=#ff0000]当一个地方房价收入比超过7以后,就会被世界上公认为“国际房价最难承受地区”。[/color] [/i]
[i]相比之下,[color=#ff0000][b]目前中国一些城市高达10、甚至20以上的房价收入比[/b][/color],表明房价水平确实离谱,“民怨沸腾”也不难理解,而政府重拳出击也是合情合理、迫不得已。 [/i]
[i]有人认为,国务院这次讲“稳定房价”,就是要把房价“控制”在现在的水平之上。这至少在理论上是一个极大的误解。众所周知,早在2003年建设部起草的18号文取消了普通市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后,中国的房价就一路暴涨。四五年暴涨的积累,致使今天中国的房价“升级”为“世界一流”的不合理水平。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讲“稳定房价”,不仅默认了要老百姓承担房价调控失败的后果,而且也纵容了某些开发商集团对公众利益的侵害。 [/i]
[i]因此,把房价和收入水平“钉”在一起,不仅符合国际上的惯例,而且也便于老百姓对房价的合理性作出简单判断,以及对地方政府的行政作为给予观察和监督。当然,也可以使各地政府在房价调控中,更易操作,更具有科学性。 [/i]
[size=3]看完这篇文章,我们发现:沈先生认为:国务院这次讲“稳定房价”,就是要把房价“控制”在“合理的住房价格”的房价收入比应该为3、6或4、6。 的范围。相比之下,[color=#ff0000][b]目前中国一些城市高达10、甚至20以上的房价收入比[/b][/color],相当于这次政府的目标是[u]整体楼市下跌50%~70% 。
[/u][/size]
[size=4][b]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假设整体楼市真的下跌50%~70% 。最惨的还是广大中产阶级,因为他们全部会变成“负资产”。[/b][/size]
[b][size=4][/size][/b]
[size=4]我们认为,国务院这次讲“稳定房价”,还是要把房价“控制”在现在的水平附近。并不是想要推倒楼市。[/size]
[[i] 本帖最后由 domi 于 2007-9-6 09:19 编辑 [/i]] 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假设整体楼市真的下跌50%~70% 。最惨的还是广大中产阶级,因为他们全部会变成“负资产”。
这句话说得很好!我赞成! 国际上有一个通行的计算模式------这个最基本的判断原则有误!
国内不论金融环境、经济发展阶段、社会福利制度等各发明都未与国际社会全面接轨,为什么单就房价要用所谓”国际通行计算模式“?
作者以为自己找到一条真理,其实根本无参考性 说不出出之哪里?也不了解世异时移?
就模糊的一句国际引用就想忽悠世人\
难了!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以前王石也有说过房价收入比的事情
但是他当时说的是1:8
个人认为这个比值还是比较靠谱的 。。
毕竟房产是目前中国广大国民人生中最重要的一次购买行为
如果按照LZ的说法,那么每个家庭平均每3.5-4.5年就可以买一套房,这个速度是否快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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