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如何理解“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和“银发(2007)359号文”
国土资源部部长令?2007?39号,简称39号令 全文见[url]http://www.mlr.gov.cn/pub/gtzyb/zwgk/zdgd/t20071009_83818.htm[/url]39号令中明确规定:“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该法规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题:
1、是否全部交清出让款,还是可以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呢?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问题:
2、开发企业是否还能抵押土地使用权向银行贷款? "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我认为应好好理解这几个字对吗?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而不是不能分期付款. 合同是重点吧!基本要按合同约定:lol 为什么不能抵押贷款? 感谢楼上答复。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1、不论合同如何约定付款,土地发证机关都得凭你的付清全部地价款的凭证给予办证,即如地价1000万元,则你得有1000万元缴纳土地地价发票;
2、只要按合同约定交足全额地价后,该地块既可分割办理土地证也可以办理一本土地证;
3、以上政策是通过提高缴纳土地价款比例的条件(过去可以交多少款,办多大地证),来抬高开发门槛。 聪明人 这个政策对实力不济的房地产公司有一定的杀伤力! 1、39号令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而成的。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和空间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拟出让土地的“位置”一律修改为“界址、空间范围”。
2、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鉴于《物权法》明确将工业用地出让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39号令在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明确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拍挂范围。 大部分开发企业应该不受影响,少交钱多办证的事情也就是少数几个和政府关系好的企业。
商业银行早就不办理开发土地质押贷款了,本次也就是出来表明个态度。
对开发企业致命问题应该还是市场能否为高额价格买单,资金链是否能正常运行。
[[i] 本帖最后由 职业游民 于 2007-10-25 11:58 编辑 [/i]] 楼上说的极是
楼
做房产就是骗人的,就是骗到钱,想办法怎么从别人的口袋里拿钱,
这样让别人,高兴的给你拿他们的钱.
让他们感觉你在帮助他给他幸福,这样你就可以拿到他们更多的钱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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