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man0516 发表于 2007-11-26 09:28

有奖讨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用工如何应对?

[size=5][font=仿宋_GB2312][color=Blue]话题背景:新《劳动合同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继《物权法》之后又掀起了一轮新的讨论热潮。而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和劳动者对本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更是万分关注。[/color][/font][/size]
         
         [color=DimGray][size=5][font=黑体]本话题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旨在吸纳管理者对于本法的理解、思考以及企业用工的各种合法应对方式,欢迎所有房策人踊跃参加。[/font][/size][/color]

         [size=5][font=楷体_GB2312][color=Blue]建议可就以下有关于用工管理与风险防范方面进行讨论:
         
    1、临时用工使用风险及对策;
    2、劳务派遣连带风险及规避方法;
    3、培训损失风险及对策;
    4、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与规避方法;
    5、员工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与规避方法;
    6、小时工使用与企业承包风险与对策;
    7、无固定期限合同续订风险及对策;
    8、违纪员工与怠工员工处理策略;
    9、员工解聘机制与绩效评估考核体系的调整与风险防范;
    10.如何通过考勤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对员工的日常管理?
    11.如何通过奖惩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对员工的考核与评价?[/color][/font][/size]   
         
         [color=Red][font=楷体_GB2312][size=5]参与讨论者,发表合理看法的均给予房策币鼓励,提出有效应对措施的加大鼓励![/size][/font][/color]

[[i] 本帖最后由 seaman0516 于 2007-11-26  10:57 编辑 [/i]]

seaman0516 发表于 2007-11-26 09:49

本人抛砖引玉,先提出一点看法: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
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最迟一个月内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会处于被动地位。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龙小吻 发表于 2007-11-26 10:11

借这个台,正好咨询一下
来公司仨月了,公司要我签合同,但是合同很苛刻,连基本的保险都没有,说什么要做满一年才会给保险什么的
我不签,公司拉一律师来跟我讲理,完了律师起草了一个声明,要我按她写的用手写一份,内容大致是两点,一点是本人声明是自愿不与公司签订合同,与公司无关,第二点是如果劳动人事部门来查,因此产生的处罚等责任全由我一个人承担。
这太不合理了吧?朋友们给个指点哈。。。
别提辞职,辞职不会批的。要法律手段,不能让公司欺负咱不懂法律。
我的QQ:34203202,多指点、交流!

牧蜗牛的野汗 发表于 2007-11-26 10:34

学习中,文字好长,慢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handshake

seaman0516 发表于 2007-11-26 10:41

再抛一块砖

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避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把首次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设定为3年。
理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较长的试用期有利于企业掌握主动,充分考察劳动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有充分的解约时间。
同时,如果企业是一个集团公司,可以让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别多次与劳动者订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规避一个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huisd 发表于 2007-11-26 10:45

哎,俺3念了还不给俺办理保险呢!郁闷    明年我就那这合同法去人力资源问问去!!我们要学法  用法!建议版主组织大家一起学习下新劳动合同法!

无星宇宙 发表于 2007-11-26 11:08

看了谢谢楼主.

海洋的个人 发表于 2007-11-26 11:38

学习中,文字好长,慢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我也是刚刚加入我们地产在这个行业的 新人

皓月寒星 发表于 2007-11-26 11:45

回复3#【龙小吻】的帖子

[/b][/size][/color][size=3]      呵呵,朋友,你们公司律师在忽悠你,不用担心,你签无所谓的,只要在上面补加一条你所说的公司规定“要做满一年才会给保险什么的”;不加也无所谓,你就按着公司的合同签后,然后带一份去到当地劳动社会保障局,保准那个律师拿你没有办法,只有干瞪眼的份。

      其实,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上面的意思就是说你前三个月公司也应该给你购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color=Red][size=5][b][font=楷体_GB2312]【强制性保险】[/font][/b][/size][/color]。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color=Red][size=5][font=楷体_GB2312][b]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b][/font][/size][/color]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无劳动合同即无所谓试用期。若是单位与员工仅仅签订了试用期合同,那么试用期合同将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试用期将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上述不签合同或者是签试用期合同都是违法的,对单位都是不利的。对此,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惩罚力度更大。

      当然,如果你想跟公司翻脸的话,马上给劳动社会保障局投诉就可以了,不想的话你也可以去当地劳动局拿一份当地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范本回去给公司老总及律师阅读。

      [color=Red][b][font=楷体_GB2312][size=5]严重支持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祝你一切顺利,开心![/size] [/font][/b][/color][/size]

工商银行 发表于 2007-11-26 12:27

对劳动者来说,新法肯定好于旧法,因为新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所以你的单位要与你按照新法律签合同也未尝不是件好事.

绿箩花 发表于 2007-11-26 15:33

看来我还得真的好好研究研究新的《劳动合同法》了,谢谢楼主的提醒,希望大家将这个讨论进行到底!
    大力的支持!

hy850713 发表于 2007-11-26 16:03

新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Jill422 发表于 2007-11-26 16:14

:victory: 对劳动者来说好处多多。
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i] 本帖最后由 Jill422 于 2007-11-26  16:15 编辑 [/i]]

keyilili 发表于 2007-11-26 16:15

新的合同法在某些方面其实对劳动者也不是特别好
不是有一条规定在签合同8年后,需要重新再与企业签合同么?
如果这样,对老员工会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在事业单位,公务员的

wf-fxf 发表于 2007-11-26 16:27

几个问题的几点看法

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与劳动者的位置不同,解读会有较大差异,谈点个人看法:
1、临时用工使用风险及对策;
已没有临时用工这一概念了,都应签定合同.如果工作允许,请参考<法>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2、劳务派遣连带风险及规避方法;
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与劳动者得订两年以上合同,无派遣任务时还得负担最低工资,等等;劳务派遣公司风险较大,目前的用工市场,除了做国际业务,想在守法的范围内赢利很难.作为企业,经济上也不划算,临时的可替代的辅助性工作,企业签定短期的劳动合同可能更合适.
    3、培训损失风险及对策;
签定好培训协议,约定好违约责任,这是企业唯一能制约劳动者的地方了.
    4、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与规避方法;
    5、员工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与规避方法;
两问题一起答了.义务必须履行,规避就是劳动者主动辞职或者利用规章制度给予劳动者严重违纪的处分,前提是制度的制订与公示的合法有效,注意操作的细节合乎法律规定.
    6、小时工使用与企业承包风险与对策;
小时工要注意选好人和用工时间\报酬支付期.承包要注意连带责任,最好他的用工 发包方在合同中与承包者约定好责任.
    7、无固定期限合同续订风险及对策;
企业发展就得需要人才,需要的人要让他们安心,也应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这没有什么风险.  表现差\岗位也不怎么重要的就要考虑了.对这类人要让他们感受到压力.如不可避免的签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只能在规章制度上约束了.违反了照样可以解除合同.前提是制度的制订与解除合同的程序要合法.提醒的是,注意工会的环节与作用.
    8、违纪员工与怠工员工处理策略;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考核制度,处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不能显失公允---即大多数人认为处理的对,不然会有争议.
    要下班了,先说这些吧,欢迎一起交流心得啊~~

天天安康 发表于 2007-11-27 00:30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是谁在找工作?现在都是民营企业,就这条件,干不干随便。回到老话题,是工人养活了资本家,还是资本家养活了工人。
认命吧。养家糊口的,挣几个钱不容易。老板不炒就谢天谢地了。:( :(

keyizhang771023 发表于 2007-11-27 08:49

新劳动法

1月1日就要施行新劳动法了,我们公司也组织了学习。
    综观所述,新劳动法对物业管理公司来说冲击很大,本身物业行业就是微利的,新劳动法一实施。虽然规范了企业用工的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利益。却使物业企业举步为艰。
    但反观大型物业公司(万科、中海、金鹰等企业),在新劳动法未实施前一直就是这样操作的。为什么还是可以做大、做强。我想除了房地产母公司的支持外,应该还是物业公司本身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了公司收益,减少了公司的无谓成本的增加。
    一点拙见,请大家共同探讨。

地产仔仔 发表于 2007-11-27 09:07

现在的公司常常都以试用期来避开社会保险与减低员工的工资,希望取消所谓的试用期另到入职的人都有一种归属感!因为试用期的员工都象临工一样什么都没有。

抛弃梦想 发表于 2007-11-27 09:38

呵呵,法律啊,执行是关键啊!在好的东西不给你执行或权利部门不作为你又有什么办法.

会上树の鱼 发表于 2007-11-27 11:12

看标题给我感觉就是资本家的“压榨”嘴脸

个人理解中,“应对”是为预防某类事件发生或对已客观存在事件所采取的旨在维护自身利益、将对自身损失减小到最低的措施和方法。
怎么看,怎么觉得都是资本家在我们身上追求最大剩余价值
或许老板不这么看: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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