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1、首先,物业公司应告知民工去诉讼,通过法院裁决认定赔偿责任的有无以及赔偿额度,因为,即便该民工摔伤,也要根据保安的行为是否是其致伤原因、以及因果责任的大小来进行认定和裁决。根据上述情况,民工自身存在大部分过错,因而大部分的损失应尤其自行承担,而不是要求5千就赔5千。
2、待法院认定了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后(保安执行职务工作中若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首先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再凭据《判决书》并根据该保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而要求保安对物管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物管公司轻率对外承担了全部的责任,再转而严厉对内惩处,何以服人?今后还何以率众?
4、要求保安主管赔偿公司损失5000元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保安主管可以不服从,即便被强行扣了款,也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轻松讨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