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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房仲兵法之《守门神》--构筑防止利润流失之门店防火墙

本主题由 大雪无痕 于 2008-5-23 22:34 设置高亮
很早就认识房仲老师了,相信很多从业者都是房仲老师的学生,在中介公司的风险管理上房仲老师的《守门神》房仲老师做了一件很有意义的事.

现在有的法院采用的是判例制,而我们学习上海的这些案例可以给我们中介公司的经营带来业务思路。

房仲和沈志伟合作出版的这本《守门神》对我们中介公司提高风险意识以及经营和业务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本书对中介公司来说,意义重大
victory: 希望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守门神》
  郑州老丁
愿和老丁一起学习和交流的朋友请加QQ826548232
2008-5-15日

[ 本帖最后由 郑州老丁 于 2008-5-15  22:36 编辑 ]
刚刚看了几个案例,体会非常的实用。这些问题作为一个门店运营者来说会时常遇到的。
我就曾遇到一个案子,莱茵半岛有套房子出售,当时业主挂牌说有个新加坡人租住了,看房不是很方便,但承诺交房时间没问题,说房子是自己的,到时叫租客随时搬走就是了,但待成交之后才发现矛盾了。租客说他有优先购买权。而且他表示不到时间不愿意先退房。当时的业主并不懂得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很多方面都取决于操作这个案子的执业经纪人。刚刚看到这个“买卖不破租赁”。深感体会啊!!!做为不是一个法律学的置业顾问来说,这本书可能就是我们最好的补充了。非常有针对性。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你会更容易成功

      认识老房也有好长时间了,感觉此人知道的东西很多,而且非常够兄弟,直率也容易接近,更为不易的是非常愿帮助同行。
      我自己进入中介行业也已经有四年多了,之间也在大公司呆过,自己也做个公司,与老房也常有互动,感觉《守门神》确实是本不错的好书,自己做了四年了,回想起来无非就是在做单子开公司中积累的一些经验,与《守门神》中的大量经验想比,真的是太微不足道了,无论是系统方面,法律法规等理论方面,还是实际操作方面,自己总结出来的东西都没有《守门神》来的更完善,《守门神》就是中介同行们一直想要得到的东西,有了她就可以让自己不用再锻炼多少年都可以了解到更多的知识,让自己在平时操作中更容易。不会因为不知道(相信做过中介的资深人士常会有些感觉)而措手不及。
       老房的履历相信大家都知道,(不知道的请上网查询)老房的履历决定着他比别人更容易经历到许多的东西,而这些恰恰是我们同行们所急需要掌握的,毕境这个行业还不够成熟不够完善,我们做中介的,法律不健全如何办,只能逼我们产生很多技巧来应对,来保护我们的利益,让我们的业务不至于辛苦而没有任何收获,《守门神》的出现我们有了个接近成功的机会,可以给新员工培训用,可以自己提高用,可以给店长进行系统化培训使用,可以在碰到现实案例时用来速查用......
       其实老房在写本书时我一直就知道的,老房偶尔也会传点案例过来与毕人分享,确实不错的书。
       现在我更关心的是,不知道在哪里可以买到,我一定要买几本一来给骨干员工发几本,培训并交流,二来以示支持老房,给老房这类资深中介以继续出书分享成功的力量与信心。
上海和广东方面一般都会让租客签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本及让业主保证无优先购买权的文书,这方面内地的中介做的不是太好,很可能那一天就会引火上身的

放弃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交易“买卖不破租赁”

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头痛,法务分析不太懂,我这就来互动一下怎么解决这样的事情吧,一般苏州过户签到整个流程走完需要3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在这时间里房东可以向租方讲明本房自己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提前通知客户某月某日搬离本房屋,这是下策,当然下下策主不说了,还有比较好的情况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虽然租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法院不会采信因出售或者是购买而要解除租赁的这一主张,到时候房东是否可以把房交给买方,由买方自己与租方协商解决这类事情?如提前多少天通知承租房解除合同等。估计房东是不太可能会因为有租方住在里边而承担违约责任赔钱给买方的吧。
哪里买得到这本书呢?

(原创) 房仲兵法之《守门神》--构筑防止利润流失之门店防火墙(9)

放弃优先购买权,二手房交易“买卖不破租赁”.


案例回放:

   李先生名下靠近轨道交通线的办公用房一直颇受市场青睐,某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该套房产“一见倾心”。双方接触了没多长时间,便爽快签下了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手续完成之后,这套房产又被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看中,而且还愿意将其买下自用。恰巧李先生这时现金短缺,如果将该套房产出让,倒是一个很好的周转良机。急着摆脱资金困境的李先生满口应承,自己一定可以妥善处理好租客问题。
   

   就在李先生和乙公司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李先生在中介的建议下,发函给租客甲公司,表明这套房屋准备出让的计划,同时还征询对方是否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得到租客否定回答之后,李先生放心地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他通知租客做好搬迁准备,不曾想租客却回复说要“继续租赁下去”,对于解除租赁合同的说法并不赞同。李先生把之前征询问函翻出来进行论证,但租客表示,同意出售房屋并不意味着同意解除租赁合同。
   

   这下,李先生傻了眼,因为在和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注明房产的出租情况,当时双方只是在口头上予以沟通。他怀着侥幸心理通知买家,希望能延缓时间交付房屋。但买家却不买账,严格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说如果无法在半个月内交房,就要解除购房合同并且追讨10%的违约金。李先生陷入了被动境地。


法务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出租房屋如果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房屋买受人是否知晓出卖房屋存在承租人,均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新的房东应当按照原有租赁合同的条款与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该合同履行完毕再有权决定是否收回房屋自行使用。

2、如果房东在签订房屋出售合同之前,明确告知买受人该房屋存在租赁,那么房东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房东未能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将房屋有租赁的情况告知买受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房东履行了告知义务,那么买受人就能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出售人的违约责任甚至解除买卖合同。


门神支招:

(1)租赁客户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买方是非租赁客户的另外一方,则一定要先让原租赁客户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确认书。

(2)“买卖不破租赁”, 无论房屋买受人是否知晓出卖房屋存在承租人,均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新的房东应当按照原有租赁合同的条款与承租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直至该合同履行完毕有权决定是否收回房屋自行使用。

(3)实践中,如买受人急于交房,一般为了让房东解除租赁关系,可以让房东对租赁方多做一些经济补偿,或由中介公司找一套性价比高的同等物业来说服承租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4)本案中,房东李先生在和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注明房产的出租情况,当时双方只是在口头上予以沟通,李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处理起来,首先和乙公司沟通,可以做适当的让步,争取在反复谈判过程中对谈话录音,取得自己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已经口头告知客户租赁情况的证据,化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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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房仲兵法之《守门神》--构筑防止利润流失之门店防火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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