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一房二卖”,中介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回放:
2008年1月份,来上海工作不久的赵女士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一套中意的房源,并与出卖人周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表示卖房诚意,周先生将自己的房产证原件交给了中介公司保管。合同签订后,赵女士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办妥了银行按揭贷款,可此时周先生却以种种理由,一再拖延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想到周先生的房产证还押在中介公司,赵女士倒也不太担心:“最多晚几天办手续,问题不大。
一晃两个月过去,赵女士有点坐不住了。打电话和周先生约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周先生却总是含含糊糊的,后来索性关了手机不接电话。无奈之下,赵女士向一位当律师的朋友咨询。朋友连忙带她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这套房屋作了产权调查。这下,赵女士傻眼了:这套房屋居然已在半个月前换了“主人”,周某已经不是这套房屋的产权人。
赵女士认为,中介公司为其介绍了不良房东,在居间活动中未尽到居间义务,因此,将中介公司和周某告上法庭。
法务分析:
1、房产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的法定凭证,也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但周某可以通过补办房产证方式取得新的权属凭证,因此,保管房产证后房屋仍有被再次出售的可能。
2、中介公司向赵女士提供的房源信息并无不实之处,保管房产证过程中也未有过错,因此中介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3、周某在与赵女士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另售他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门神支招:
1、业务人员日常操作中,应该提高警惕,不要单纯轻信房产证
2、如是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时间,应该在转定时或签约时做产权调查,如是晚上或房地局的非工作时间转定,让房东写好书面保证,保证无不能交易的情况,如果有,其要负法律责任,而且最好是保管定金,待第二天产权调查无误后再转交。
3、最好让客户在房东的身份证、房产证的复印件及产权调查单上签名,留下曾经查验过的书面证据,以便更好地证明中介公司尽到了审查义务。
4、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操作中,若出现上述问题,应以法律依据先与房东沟通,退还已收取客户的房款,以缓和矛盾,然后再协助客户追诉违约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