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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房仲兵法之《守门神》--构筑防止利润流失之门店防火墙

本主题由 大雪无痕 于 2008-5-23 22:34 设置高亮
房东与客户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撮合下签订三方居间协议。但签署协议时,房东方的三个产权人A、B、C,只有A、B两位到场,他们未能提供C的授权委托书,分公司经纪人立即致电C征询意见,但C在电话中只是简单的回答“知道了,由到场的B跟你们谈就行了”。分公司在取得上述录音后,让B代C签。

   由于房价上涨较快,到签买卖合同时,C突然致电中介公司,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产。C认为中介公司打电话只是商谈房屋出售事宜,而非签订三居间协议,且该协议中的重要条款均没有征得其同意,其也没有签字确认,该协议应当是无效的。因此,拒绝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现客户投诉至中介公司,要求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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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与客户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撮合下签订三方居间协议。但签署协议时,房东方的三个产权人A、B、C,只有A、B两位到场,他们未能提供C的授权委托书,分公司经纪人立即致电C征询意见,但C在电话中只是简单的回答“知道了,由到场的B跟你们谈就行了”。分公司在取得上述录音后,让B代C签。

   由于房价上涨较快,到签买卖合同时,C突然致电中介公司,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产。C认为中介公司打电话只是商谈房屋出售事宜,而非签订三居间协议,且该协议中的重要条款均没有征得其同意,其也没有签字确认,该协议应当是无效的。因此,拒绝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现客户投诉至中介公司,要求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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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房仲兵法之《守门神》--构筑防止利润流失之门店防火墙(19)

产权人为多人,仅有部分产权人签订居间协议如何处理?


案例回放

   房东与客户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撮合下签订三方居间协?议。但签署协?议时,房东方的三个产权人A、B、C,只有A、B两位到场,他们未能提供C的授权委托书,分公司业务员立即致电C征询意见,但C在电话中只是简单的回答“知道了,由到场的B跟你们谈就行了”。分公司在取得上述录音后,让B代C签。
   

   由于房价上涨较快,到签买卖合同时,C突然致电中介公司,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产。C认为中介公司打电话只是商谈房屋出售事宜,而非签订三居间协?议,且该协?议中的重要条款均没有征得其同意,其也没有签字确认,该协议应当是无效的。因此,拒绝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现客户投诉至中介公司,要求妥善解决。

法务分析

1、在产权人未能全部到场的情况下,由到场的产权人代为签订三方居间协?议,如在合同签订或履行的过程中有相应的证据(诸如电话录音、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书面追认等),可证明其他权利人已知晓并同意该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的,应当认定代签的行为有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2、本案C在电话中未做否定,且表示由B代为处理该买卖事宜,所以其行为让合同相对方有足够理由相信其内部意见一致,并且B有权代替其作出意思表示。按照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该行为应当视为有效的代理行为,即该居间协?议应当认定为成立并对于交易双方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因此,房东方所提出的观点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门神支招

1、如遇上述案例,中介公司应该说服买卖双方再次协?商,为了保证房东能诚意地履行合同,中介公司经?纪人可劝说客户在原有的基础上做出一些让步,提高房价款,同时向房东方明确告知该居间协?议的效力,如违约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

2、转定时,应要求所有产权人到场签字或提供相应的出售委托书(如签买卖合同则必须是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委托书)。

3、如遇类似的案例可以要求前来签署三方居间协?议的部分产权人或者是代理人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若其他权利人不同意出售或者是不满意居间协?议所述的购买条件,则由签字的权利人或代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定金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

4、希望在可能的前提下取得未能到场权利人同意出售的电话录音,这对中介公司或者客户都是一种有力保障。

5、如可行,尽量安排补签。


《售罄》出品发行 QQ:422680807  直线:020-38698849

(原创) 房仲兵法之《守门神》--构筑防止利润流失之门店防火墙(20)

转定时变更了协议的附件,该协议还有效吗?


案例回放

   2005年11月19日,下家毛小姐在中介公司的陪同下实地勘验了某物业后,单方签署了三方居间协议,并支付了意向金人民币1万元,在三方居间协议后附有一张详细的《家具清单》,下家在该家具清单上签字,并在居间协议和家具清单上盖了骑缝章。

   2005年11月24日,经过中介公司与上家王阿姨磋商后,上家同意了按照居间协议约定的房价款成交,且在居间协议上签字,但王阿姨不同意将旧家具清单上所列家具赠送给毛小姐,又列了一张不同的《家具清单》,且在新家具清单上签字,上家在居间协议上所盖的骑缝章并不包含旧家具清单。


   中介公司随即将定金1万元整转给上家王阿姨,数日后下家毛小姐得知上家王阿姨未在旧家具清单上签字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1万元。新旧家具清单上所列家具相差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大件家具,价值人民币1.5万元。

   下家提出: 家具清单系居间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上家没有签字,居间协议没有生效,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意向金人民币1万元整。

   上家提出:定金已经签收,将不会按照旧家具清单上所列,将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大件家具赠送给下家,若下家不签买卖合同则将没收定金。

   中介分公司经纪人提出:上下家买卖的是房子,因此居间协议是大头,家具清单是小头,只要居间协议签了如果下家不签合同就是违约,因此可不予理会下家。




请你出招了,有人吗?




[ 本帖最后由 返璞归真 于 2008-5-25  17:2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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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顶啊,一看房仲写的就值得顶

激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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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上家在居间协议上签字并收定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虽然她在居间协议上所盖的骑缝章并不包含旧家具清单),表示她认可了下家的条件。下家可以要求履行合同,支持下家!

居间方这种说法相当不专业,上下家之间交易条件都没有谈妥中介方就转意向金这是不对的。 上家说得也不对,虽然是收了钱,但这并不是下家的真实意愿,下家要电器,上家不同意给。这样就收了人家的钱还不愿意退,何理之有?

[ 本帖最后由 xiaobingtongzhi 于 2008-5-26  00: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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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我是坏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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