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付款补充协议
一次性付款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本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编号: )(以下简称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对前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现经出卖人与买受人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在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所在小区(以下简称该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未产生,并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之前,买受人同意由成都中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行使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并承担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第二条、对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如下:
如遇特殊原因,出卖人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1、因市政配套而导致的延误,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以及水、电、气、市政道路、通讯设施等的修建、改造,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
2、因配合政府的规章、命令、倡议等引起的延误。
3、其它不可抗力
第三条、买受人购房所需的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自来水、光纤电视的安装费、公共管网费、入户费或因面积差异需买受人补交的房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付款通知之日起15日之内支付,逾期支付的,视为买受人愈期付款,按照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处理。并且出卖人有权按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天数,相应延期将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出卖人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对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如下:
由于买受人的原因,未能按期交房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该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签署房屋交接单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如买受人逾期,自通知期满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已经交付买受人,该商品房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和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同时,由此导致的延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责任也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并按购房总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对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约定如下: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相应的使用条件,延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按已交房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60日的,出卖人按已交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因合同第八条第二款和本协议第三条所列举的原因,而导致未能达到相应的使用条件的,出卖人可以相应地顺延交付使用的时间。
第六条、由于出卖人在建筑管理方面引进了先进的管理方式,有可能比合同约定日期提前交房,买受人必须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出卖人指定的该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签署房屋交接单和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如果买受人逾期,按本补充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方式处理。
第七条、出卖人发布的模型、楼书、广告仅作为要约邀请,最终以政府批准为准。
第八条、双方共同确认,出卖人按照合同载明的买受人地址、电活、传真向买受人送达与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无论买受人是否签收,均视为买受人已收到该文件。
第九条、买受人在房款及配套设施款项未交清前,出卖不予交房给买受人。
第十条、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证书。办理产权证书的手续费、税费依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和数额,由甲、乙各自承担缴纳,甲方不收取代办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通知的时间内及时到甲方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税费。如因乙方原因使产权办理手续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乙方无权终止合同,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乙方如对交付的商品房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应详细、具体、有据,否则视为无异议。对乙方提出的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出现争议时,以成都市质检站出具的评定结果为准。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