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联系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发新话题
打印

大家都来看一看这个案例

这种事说大可大,说小可小,关键看怎么处理了,法律知识不专,小顶即可!
功夫再高,也怕菜刀.....
吾,即刀也~~~~~~~~~

我也来谈谈吧

我是KFC
按照做销售角度来说,站在A客户立场,肯定不可能接受的,一个是肺结核要传染的,还有这是婚房。再一个人家发生过火灾。非常不吉利。

但作为开发商来说,可能他当时也不知道的,钥匙可能是在物业管理处,作为物业他有不可推拖的责任。

处理肯定一个在房价上有所优惠,还有一个物业管理费上有所优惠,进行处理。


初做房产销售,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高兴 热心 +1 感谢参与 2007-3-14 13:55
  • 高兴 房策币 +1 感谢参与 2007-3-14 13:55
这种情况,开发公司有权不退房.可以以此情况的发生是在合同约定退房条件之外.但开发公司在未经业主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别人的房屋,是不合理的.建议开发公司和客户之间协商解决.

强烈赞同

引用:
原帖由 gremid 于 2006-10-17  08:50 发表
建议开发商给客户调换房源,或者退房,人家结婚用的新房,未经业主同意,就摆放东西,太不应该了,况且还是结核病,开发商实在太不应该了,这样的开发商信誉想来也不乍样
:Q

不好答啊

开发商是没有过错的.
物业公司有责任,到了交房日期表明开发商已将房屋移交.
从房屋移交那时,物业就会收取业主物业费了.虽然客户没来收房,但一个月的费用物业按正常的是会收取的.购房合同应该有约定,表明房屋移交
最终结果协商解决,赔钱.好事多磨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高兴 热心 +1 感谢参与 2007-3-14 13:54

回复 #1 141680321 的帖子

其一:物业公司同开发商无论是否是同一家,在业主未来接房或接到开发商告之此房是否另有安  
        排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打开来解决B房的问题(打开A房可能是开发商老板授意),总是
        有错在先。处事欠妥当。
其二:事已发生,我个人认为:
         首先,要搞清楚业主的真正意途,退房还是不退房,若客户非要退房,就没得谈,
         若不是,还可谈。
         1、让客户提出要求。
         2、与客户澄清物业与开发商是两个公司,单独核算,发生这样的事,开发商并不知情。但
           帮物业公司说情,并向客户私下承诺在以后的物业方面可提供帮助。
         3、由物业公司经理出面向客户解释,当时事发突然,才出此举,以情感人。若说的好的
              话,可让业主感受到物业的贴心服务,为以后的物业管理加分。
          4、取得客户的一点谅解后,再告诉客户他的要示办不到,然后探探客户的赔偿底线。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高兴 热心 +1 感谢参与 2007-3-14 13:50
  • 高兴 房策币 +1 感谢参与 2007-3-14 13:50

这事没那么简单。。

我也来说两句:

1、如果确定,房屋已经合法移交给业主,在之后,再在未经过房屋主人的同意下,私自打开房屋的房门,并且放置物品或居住,这不是“不合理”,这是明显的、故意的、粗暴的违法:侵犯他人合法的财产权、隐私权。必须负担法律责任。

2、物业公司 必须负担第一责任人。

3、如果物业公司能够证实当时是经过开发商授权的话,那么,物业公司是直接责任人,开发商是连带责任人。

4、在这种情况下,作为 客户(业主)有权利要求无条件全款退房。虽然房屋买卖合同里没有这么约定,但是,所有买卖合同必须是建立在社会法律基础之上的。原则上:这是已经违法的事情。
另外,在退房之后,业主还可以保留或继续追究其侵犯合法财产权、隐私权和居住权的行为。

5、业主可有权利申请 精神赔偿。。因为对于一套新房屋,尤其是准备用来结婚用的新房,发生了如此粗暴和恶劣的侵犯行为,完全可以申请法律程序的精神赔偿。。

6、我觉得,如果客户也可以要求不彻底退房的话,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
A、另外选择一个位置、栋数、楼层,换一套房屋;同时,适当的免除或优惠一些经济款;
同时,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联合,召开公开会议,发布公告,表示诚恳歉意;同时公开处理结果:辞退肇事的物业公司经理。

其次的解决办法是:
A、不换位置,只免除或优惠部分经济款;同时联合发布诚恳道歉,辞退肇事经理。

再次的解决办法是:
A、不换位置,只免除或优惠部分经济款。

最差劲的解决办法是:
A、不同意退房、不同意换房、不同意免除或优惠,死抗着。。硬碰硬。。包庇物业公司行为,把业主凉在一边。。


是开发商决意就这个“事件危机”来打一个漂亮的“危机处理行销”仗,不但完美解决纠纷,反而就这个事,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开发口碑,为后来的开发和销售以及长久的物业管理打下良好基础,还是,开发商根本没放在心上,随便处理,轻描淡写??

那就,大家看着办吧。。!!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高兴 热心 +2 我很赞同+感谢参与 2007-3-14 13:49
  • 高兴 房策币 +2 我很赞同+感谢参与 2007-3-14 13:49
开发商和物业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房子已经是买方的了.你在不经人家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业主入住,是不允许的.物业没有及时通知业主,就是不作为,业主有权退房,或要求赔偿,这在合同中都是有体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最好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唤起买方的同情,如果就是不依不饶,那也没有办法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高兴 热心 +1 感谢参与 2007-3-14 13:46
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都没有法律责任,只是物业公司在做法上欠缺,      主要一点是,没有交付房屋,房屋的所有权还属于开发公司。
首先要看合同中有关交接房屋的规定.当然物管的做法肯定有问题.
发新话题
版块跳转 
使用技术问题或者合作事宜请到这里留言
本网站提供交流平台,所有作品方案由会员上传并承担相关责任,若其中有版权之争请联系本站管理员!!
本站原创内容,发表者及房策天下共同拥有版权,房策天下拥有展示权、处理权,转载请注明出处!
房策客服电话:133,77882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