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说两句
首先,开发商交房不存在问题,但是有一点,就是业主不来收房,置业顾问大都应该问下原因,及时反馈给物管公司(更何况是一家企业的不同公司,更应该配合紧密)
第二、出于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商及物管可以对房物进行适当处理,前提是必须告之其主人,如不能通知到本人,已交完全款,只差未领钥匙的业主已是房子的主人,除开发商及业主本人无权对该房物做出处理。(开发商只有暂时维护权,也就是说开发商可以不管,但是无权做出任何处置)
第三、物业管理公司是负责小区内的管理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合理的管理,让小区秩序正常化,在处理火灾时及时安置人员是对的,但是要明确一点,物业管理公司只有管理小区的权利,没有处理一个房子的权理(在没有任何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除公共部分);把受灾人群合理安置是物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如果不能有效安置,还有社会福利机构,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小区的管理。
这个案例中,我觉得主要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征得业主的同意,就算不是结核病人,业主一样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做出赔偿,但是开发商也不能逃脱责任,业主已买了房,交接是和开发商的事,在不接房前业主针对的仅是开发商,也就是开发商授权不当,而且开发商和物管还是一家企业!
如果这件事发生的前提是《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有业主在开发商公开交房多少天内不来接房视做放弃此房,就没有任何责任了,不过在中国应该不会出这一条的!
[ 本帖最后由 uimmm 于 2007-3-11 23:2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