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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来看一看这个案例

1、开发商负有违约责任。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交房标准进行交房,实际交付时违反了合同标准。
2、物管经理应是此次事件的责任人,开发商应进行内部处理。
3、业主应向开发商索赔或要求调换房源,可以以开发商违约状告开发商。因为业主与物管公司还没有形成任何合同关系,所以难以要求物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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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兴 热心 +1 感谢参与 2007-3-14 13:45
我认为是物业公司的错误哦,要是我的房子我也生气.坚决退房.
我来说两句
首先,开发商交房不存在问题,但是有一点,就是业主不来收房,置业顾问大都应该问下原因,及时反馈给物管公司(更何况是一家企业的不同公司,更应该配合紧密)
第二、出于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商及物管可以对房物进行适当处理,前提是必须告之其主人,如不能通知到本人,已交完全款,只差未领钥匙的业主已是房子的主人,除开发商及业主本人无权对该房物做出处理。(开发商只有暂时维护权,也就是说开发商可以不管,但是无权做出任何处置)
第三、物业管理公司是负责小区内的管理的,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合理的管理,让小区秩序正常化,在处理火灾时及时安置人员是对的,但是要明确一点,物业管理公司只有管理小区的权利,没有处理一个房子的权理(在没有任何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除公共部分);把受灾人群合理安置是物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如果不能有效安置,还有社会福利机构,他们的职责主要是小区的管理。
这个案例中,我觉得主要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征得业主的同意,就算不是结核病人,业主一样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做出赔偿,但是开发商也不能逃脱责任,业主已买了房,交接是和开发商的事,在不接房前业主针对的仅是开发商,也就是开发商授权不当,而且开发商和物管还是一家企业!
如果这件事发生的前提是《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有业主在开发商公开交房多少天内不来接房视做放弃此房,就没有任何责任了,不过在中国应该不会出这一条的!

[ 本帖最后由 uimmm 于 2007-3-11  23:2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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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兴 热心 +1 感谢参与 2007-3-14 13:45
  • 高兴 房策币 +1 感谢参与 2007-3-14 13:45

顶 一下楼上。。。。这位朋友。

他的回答不错......学习......学习.......
同意羊没吐气通知的发言。
首先物管公司在未通知业主,并且未取得业主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打开业主房屋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案例来看,物业管理人员并未通知其他部门和领导(当然应该包括开发商)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开发商应不承担责任。
从业主方面来看,可以退房或者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但本人还有一个问题:在交房之前,物业公司应提前入场开展物业管理服务。若该案例发生在物业公司入场之前,那么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就不清楚了。还请各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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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兴 热心 +1 感谢参与 2007-3-14 13:44
那要看A客户是不是已经违约(交房时间)
如果真是这样还不如先让她拿违约金再给她退!!!!!
她不仁我不义!!
简单,物管要以非常坦诚的态度,告知客户原因,赠顺客户一定的物业管理非的优惠,
二、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不大,客户没有受访 以前房屋还是 归开发商 所有,
三、房屋交 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消毒处理并且要给客户一个非常明确的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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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兴 热心 +1 感谢参与 2007-3-14 13:44
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呀!!!!!!!!!!!!

我也来谈谈

最好先看看合同是怎么定的吧。。只能先这么建议了。。。
无大过错。只是于情上让人难以接受。
退房是不可能的。
但业主一般都会先收到开发商的入伙通知后才去收房。时间肯定是在合同约定的具体交房日期之后。换言之,开发商交房程序的不严谨以及与物业公司的沟通不畅,才造成了这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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