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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来看一看这个案例

1、物业公司是主要责任方。
2、客户要求退房如在销售合同中有约定属违约,则应按合同办。如合同没有约定则可以不退房。
3、由物业公司赔付业主。
1、你们的房子是精装修的房子?
2、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参见相关文件;
3、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马上派出专人负责调解此事,力争最低赔偿。

愚见

首先物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其物业产品发生人为或不可预见的问题时,物业负责部分必须先通知业主,并征求业主意见,第二物业的使用权不属于物业管理部门,那么物业的使用权改变必须经过物业持有者的同意。
1、开发商无过错,因销售完毕后房源已转交由物业管理,既然是一个老板因该在其中扮演协调的角色。(换房)
2、物业公司在未得到A同意(书面)的情况下,授意其下属把B家的东西放置在A的家里。做法不对,应付大部分责任。
3、业主要看是在规定接房日期内还是日期外了。处理方式不同。
如果弄清楚交房之前房屋的所属问题,这个就不难解决了!
这个责任应属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经理需要做出解释及解决问题,销售公司配合调解!
1、赔礼道歉,解释病人的病情不是哪么严重。
2、尽快恢复A户的交房标准条件,最后对房屋内全面杀毒(不管这病是真严重,还是A客户有意夸张)。
3、给与适当的赔偿,比如送半年物业费或减免小区内半年到1年的停车费。(这个物业公司应该能做主的)
4、销售部配合做好A户的工作(最好让此客户的成交业务员在当中帮助调解)
5、查查此客户为什么到现在才来收房,有没有超出入伙通知书规定收房时间。如超出了那么客户也有违约责任。
    凡事都有解决的方法,不要逃避,必须面对。从中调解,最重要要有对待真诚处理问题的态度。
B家发生火灾固然很可怜,但是物管也要经得A家同意嘛,如果我是A家坚决退房,即使不退也要换到更好的单元和楼层,谁愿意跟肺结核病人住对门啊?
个人认为物业要付主要责任

我来说两句

个人认为,在业主没有正式接房的情况下,尽管业主房款已交清,但房子任属开发商管理和使用,只要不造成一屋二卖,开发商可以使用暂未交付出去的房源.业主在接收房屋的时候,只能从合同条款上的约定拒收房屋,但无权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把房屋整理干净,达到交付条件再接房.开发商只负有道义上的责任,不负法律上的责任.
36楼的说的很有道理!  支持
1、我认为业主退房的两个理由不够充分,不能成为退房的理由。
2、我不同意楼上的看法,虽然没有交房到业主手中,但业主已完成认购的所有手续,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和开发公司没有使用权,更不能随意给人居住,此事物业公司和开发公司虽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应该受到遣责。物业公司应清扫干净,严格按照交房标准交付给业主。
3、虽然物业公司和开发公司是同一个老板,但此事与开发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却会影响开发公司的信誉和形象,要是做为品牌地产公司或物业公司,这种事情绝对不会发生。
4、说明当前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公司,忽视业主的权益,看似小问题,但给业主带来的伤害无法用经济来补尝。建议把物业公司直接责任人处理下岗。

[ 本帖最后由 on-the-way 于 2007-6-26  17:50 编辑 ]
今天很残酷,明天更残酷,后天很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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