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董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独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事情外, 候选董事、监事应当如实陈述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但是股东不得向外泄露其情况。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董事的选举过程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三节 董事长及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与经理有亲属关系必须向股东会递交书面文件说明情况,在股东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继续出任本公司的董事长与经理,该份书面说明文件及同意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保管。如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向股东隐瞒上述亲属关系,当公司因为董事长或者经理的行为导致财务混乱或利益受损时,公司可推定两者存在合谋行为,公司及股东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经理提议时。
第四节 董事会及职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四条 组织构成: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2人。董事长并非决策人员,更多的是作为公司的象征;在召开公司董事会时,董事长起到提出议案和安排表决的作用;如果董事长以代表董事会进行决定,应当就具体的决定取得董事的授权或者追认,否则应当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