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方存放于甲方专柜的商品应妥善保管,并遵守国家法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应力求合理公道。
2、乙方进出货物应依甲方规定的出入口进出,为确保商品安全管理,如需更换货物使,应经甲方商场主管同意并开具放行单,由警卫人员查验后,依规定出入口进出,若有违反依甲方管理规则予于人民币500元之违约金。
3、乙方设柜期间,每一季当季商品不得低于 件,新开店进柜时不得少于 件货品准备。如低于上述货量标准,甲方有权提高当月之扣点3%。
4、乙方销售之商品必须保证质量,并提供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和有效质检报告,经甲方认可才可上柜销售。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全进口的全外文包装产品,必须附上中文标志(厂名、厂址、商标、材质、保质期),并提供注册商标有关证明,进口商品还须提供商检证明及进口关税证明,详见附件(一)各业种商品标志标注情况一览表。
5、乙方之商品如经查出系违禁品、伪劣产品、侵害他人商标、专利、代理等权利或损害顾客利益,应自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而造成甲方发生损害或信誉受损,乙方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设柜资格。
6、乙方若发生因质量问题或营业人员销售不当而造成顾客退货之情况,甲方有权将该笔资金额纳入当月销售额进行抽成。
7、顾客要求退货或换货时,乙方应无条件按国家法规规定及甲方商品退换规定办理,如双方合约已终止,则乙方受国家消费者保护单位依规定求偿,与甲方无关。
8、为保障专柜商品开发权益,避免商品重复,以先进货之一方认定为准,凡重复或类同者,一律接受甲方协调处理。
9、乙方在本商场的一切商品活动若有违反国家质检、卫检、商检、消协、96315等商品管理、监督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为,应派员全力负责解决处理,并承担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
10、对于贵重商品(尤其金、银、珠宝、钻石、高档表、精品)非营业时间乙方需收仓入库(黄金、珠宝、钻石需锁入保险柜内),若因乙方未采取安全保管措施所造成之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对于商品的安全保险,乙方依实际需要自行投保。
第九条:人员管理
1、乙方为推销商品,应派具有专业技能、热忱亲切之服务人员 名,常驻乙方专柜,若乙方委托甲方代发专柜营业员薪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 元,餐费 元,津贴 元,合计 元/月,并于每月5日前发放,营业员奖金发放标准为 元,并于每月10日前发放,平日加班费原则上按国家标准发放。国家法定假日工资按三倍计算,并稳定服务人员之工作,若乙方未能遵照,甲方将有权对乙方予以撤柜。
2、 乙方应在每月的货款结算单上确认应发给员工的各项工资构成及工资总额,并在甲方应付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3、 乙方应与所设专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4、 乙方派出的服务人员应于上岗前提前二天将人员的简历、照片、身份证影印件、毕业证影印件、健康证原件、审检证影印件送交甲方列管,并办理相关入职手续,并于下午15:00前参加岗前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方可上岗。未办任何手续私自上岗与销售,处于专柜人民币100元之违约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调拨、派驻人员,若违反本规定,因专柜厂商安排不当,导致人员已离职或调出,又无合适人员上岗(出现店柜人员三天以上上全班或替班超过三天),厂商除须外调证件齐全之入职者来顶岗外,另处于人民币100元之违约金;如发生空柜现象,则每次处于人民币3000元之违约金。并从乙方货款中扣除;若乙方无法自行招聘营业人员或乙方推荐营业人员不符甲方录用条件可委托甲方代招,费用按代招收费规定核算:每次人民币50元/人,一次代招三人以上收费人民币40元/人。
5、 正柜营业员入职一个月后视为转正,厂商因业务需要须营业员离职外调至其它公司,且营业员在我司工作未满一年者(我司要求调换或撤柜除外)所属之专柜须缴交教育培训费人民币100元/人;营业员因私人原因离职,且在我司工作未满一年者,100元教育培训费由个人支付;因个人原因入职不满半年而转至同店内其它专柜之营业员须缴交转柜费50元/人(撤柜除外)。以上罚款项于离职当月从厂商货款中扣除或代扣。
6、 乙方聘用人员需符合国家劳动主管单位规定之各项条件及手续并享有应有之福利,若因违反规定或与解雇人员发生纠纷而涉及之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7、 乙方派驻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规定之制服,制服原则上2年一换,每人春夏、秋冬各两套,由甲方统一采购配套,费用由货款中扣除,每套以不超过400元为报价。佩戴识别证并在甲方餐厅搭伙,每人每月餐费 元,费用由乙方负担。
8、 乙方派驻人员应遵守甲方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愿按甲方规定处分,对重大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即刻更换人员,若因而影响甲方信誉、权益时,乙方应承担安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一切损失。
9、 为提高营业素质与服务水平,乙方派驻人员,应接受甲方举办之各种在职培训活动,甲方为乙方派驻人员,举办岗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入柜台担任营业员。
10、 乙方派驻人员进入商场,除甲方规定之物品外,不得携入私人物品。
11、 乙方派驻人员(含代理人、受雇人等)关于违反本合同或甲方依本合同规定所订立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12、 乙方所派驻人员,违反甲方相关规定(员工手册上之相关规定)除予以派驻人员相应处罚外,给予乙方双倍于派驻人员罚款之处罚,于货款中扣除。
13、 营业员私自使用VIP卡积分予以开除处分,并除予人民币100元之违约金。乙方人员使用甲方VIP卡积分,专柜处于人民币5000元之违约金。
14、 乙方派驻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员工手册》及相应管理规章,若有违反甲方有权按《员工手册》及管理规章制度进行惩处。
15、 在甲方举办相关大型活动期间,乙方人员必须遵从甲方人员管理规定,不得出现人员外调、离职、请假等行为,否则将予以相应的处罚,具体要求以各时段“致厂商业务联系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