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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电话接听引起的客户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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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电话接听引起的客户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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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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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帖子还得让新来的朋友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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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4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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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
我不知道你们销售部是什么样的管理方式
就我们而言
我们执行首席接待制
客户绝对归属接待来访的一方
接听电话的销售人员本身就存在问题
一是违规操作:我们规定,接听电话人员是绝对不允许留自己姓名的
二是其心态就不对,接听电话就存在个人私心,不利于整体售楼中心的关系融洽
三是会上根本不允许出现诸如为了客户争吵现象,别说“你抢我客户”这句话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楼主是售楼部经理的话,建议进行内部整顿。
所以,接听电话的不受处分就够了,还想分得客户?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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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9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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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抒已见!
作为楼主定的接待制度,个人觉得有些不妥!
打造销售团队,是要团结、和谐、有战斗力!
制度应当公平,公正,更应该有较强的可执行性,楼主的制度就是定了一个来访轮排制度,又定了一个来电轮排制度,并且都与业绩挂钩。
请大家看看我的制度!是不是可操作性强一点。
现场客户接待规则及客户归属
为规范销售现场秩序,保证置业顾问基本利益,提高整个队伍向心力、凝聚力及团队意识,根据本部门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则:
一、新客户来访
由当日当班置业顾问轮流接待,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
二、电话咨询客户第一次到现场
电话咨询客户第一次到现场,按正常轮排接待,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
三、公司、非现时置业顾问的老客户介绍的客户及其它形式介绍来的客户按正常轮排由第一接待接洽,业绩和佣金归当事置业顾问
四、老客户回访由原当事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如原接待置业顾问因故不能接待,则按正常轮排接待,当次成交后业绩及提成由原置业顾问和成交置业顾问各分一半。若未能成交,该客户下次到访,仍由原当事置业顾问接待,成交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
五、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来访
1、老客户陪同新客户来现场,由原当事置业顾问接待,成交后业绩和佣金归原当事置业顾问。若原当事置业顾问因故不能接待,则按正常轮排接待,当次成交后业绩及提成由原置业顾问和成交置业顾问和分一半。
2、老客户未陪同新客户来现场:新客户若指名原置业顾问,则由原置业顾问接待,业绩和佣金归原置业顾问,若该置业顾问因故不能接待,则按正常轮排接待,当次成交后业绩及提成由原置业顾问和成交置业顾问和分一半;新客户若未指名原置业顾问,则按正常轮排,由第一接待接洽,业绩和佣金归第一接待业顾问。
六、如当班第一接待置业顾问接待未成交老客户(以客户是否签定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未签定完则为未成交客户),在有新客户来访的情况下自动轮空(失去接待新客户的资格),在新客户来访之前完成老客户接待的,第一接待资格仍然继续;如当班第一接待置业顾问接待已成交老客户(以客户是否签定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已签定完则为已成交客户),在有新客户来访的情况下可以将老客户交由同事代接,按正常轮排接待新客户。
七、所有制度确定业绩及佣金由两个置业顾问平分的,客户服务由最后成交置业顾问负责,原置业顾问包括所有置业顾问均有义务为客户服务,且最后成交置业顾问有义务告知原置业顾问。
八、客户来访初始登记表为客户原始记录,作为客户认定依据,须留有客户有效联系方式。
九、时效性原则
为鼓励置业顾问及时追踪客户及激发置业顾问的忧患意识,所有各种形式的客户资源的时效为15日,过时限未追踪客户,则失去对该客户的所有权,特殊情况下应主动向销售主管说明情况。
十、如对客户归属有异议,须在事件发生的七天(含七天)内向主管提出,超过时间者不予受理追索,维持事件原有状态。
十一、如因客户认定分歧,置业顾问可向主管提出异议,不得在客户面前有任何争执,造成不良印象者,严厉处罚。
注: 新客户——指第一次来现场看房
老客户——指第二次及以上来现场看房
当事置业顾问——指当日当班接待的置业顾问
成交———以客户交钱为准
客户有效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小灵通号,手机号
13、电话接听规则:
原则上由当天卫生值班置业顾问接听,在值班置业顾问不在时,其他置业顾问均有义务接听。电话接听时不可以报名字,并力邀客户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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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接听原则上不报自己的名字,来电后主动来访客户由当值业务员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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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10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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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版主们的加分!
我的制度的原则是保证整个轮排制度的正常运作,
也就是一直按轮排 1--2--3--4 这样周而复始,那么轮排不会乱,可操作性强,而且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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