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地下车库买卖合同

2008-5-23 09:27  11#   邂逅与瞬间

感谢兔兔

2008-5-25 11:51  12#   antengchao

感谢

2008-5-25 22:12  13#   canglei

谢谢了

2008-7-30 13:17  14#   tianqiang2008

谢谢了

2008-7-31 14:56  15#   keen11

我们这边可以做进房屋产权证内,甚至可以和房子一起按揭贷款。
另外,车库买卖是和房产买卖合同签在一起的。所以无合同。

2008-8-1 10:19  16#   ericlo

我们这里签车库合同,房管局都要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否则办理不了产权...楼主所说的地下车库是不是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都是有产权的.这个要看该项目的报建.

2008-8-1 10:23  17#   ericlo

哈哈不知道15楼的策友是哪里人呢??

2008-8-1 18:24  18#   虚心请教

学习了

2008-8-2 12:22  19#   yeyue2

回答楼主第1.2个问题:
以下是我找的资料,也咨询过相关的权威人士
关于地下车位出售问题的资料查阅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关键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3) 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作为购买地下室汽车位的小区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三、备注:
1.        民用建筑地下车位在政府的建筑区域规划中明确规定为全部或部分人防面积的,该地下车位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区)人防办,但开发商在和平时期享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由政府或人防办开具的使用证书证明其享有的权利。
2.        若规划中不属人防面积规定的地下车位,且开发商在排除上述三个条件外的,由开发商投资修建的地下车位,开发商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008-8-2 12:23  20#   yeyue2

关于地下车位出售问题的资料查阅(回答楼主1.2个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建筑区划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机动车停放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建筑区划外的单位、个人。
第五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关键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 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 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3) 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作为购买地下室汽车位的小区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三、备注:
1.        民用建筑地下车位在政府的建筑区域规划中明确规定为全部或部分人防面积的,该地下车位的权属单位为政府或市(区)人防办,但开发商在和平时期享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利,由政府或人防办开具的使用证书证明其享有的权利。
2.        若规划中不属人防面积规定的地下车位,且开发商在排除上述三个条件外的,由开发商投资修建的地下车位,开发商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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