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直辖市应与我国区域经济格局实现中心城市战略转移和区域整合的现实需要结合起来。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空间的发展速度、开发程度与转移步骤相联系,我国区域经济空间战略是先从东南沿海起步,依次向长江三角洲、环渤海和西南地区、最后向西北地区实现充分发展。这与我国适时提出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也是相辅相成的。这种经济空间布局的战略转移,也决定了未来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经济开发的区域整合的首要选择与先后顺序。因此,从设立直辖市的角度看,应首先在华南先行设立直辖市。与此同时,在我国不仅是区域差距问题需要解决,而且在目前更需要处理好在东部沿海各经济圈之间的区域整合问题。这甚至比区域问题更迫切。从城市经济区的布局来说,这当然不难理解。考虑到这一点,应优先在整个东部沿海三大城市经济圈设立直辖市,以期起到区域整合的目的。基于以上原因,在华南地区设立直辖市,不如形成“一国两制”的跨界双连城市。但把眼光稍微移动或者远望一下,则在珠江三角洲与长江三角洲两大经济圈之间,则可以看到闽江流域是两个经济圈的相对低谷地带。虽然闽江流域是一个以福州为中心的典型单核结构模式。但如果看到厦门的独特地位与经济优势,尤其还与中国台湾省有着更为天然的区位优势,在此设立直辖市,既具有经济效应,也有政治影响。还可以与广州东部的汕头、潮州、梅州,福建的龙岩、漳州、泉州等形成一个相对的中心城市经济区,从海峡两岸看,又可以通过金门与台湾海峡对岸建立经济联系。这对区域经济整合大有裨益。同时,通过立足两岸互补条件和各自的竞争潜力、加强区域合作,构筑垂直与水平分工并重的产业分工体系,建立两岸新的区域合作框架和经济合作运行模式,对于实现有的学者业已提出的“海峡两岸经济整合促进统一大业实现”的立论,具有特别的政治意义。
同时,按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具有区域经济圈之间整合意义的直辖市的设置,应优先于一个经济圈内部实现区域整合设置直辖市的步伐。以此衡量,在长江三角洲与环渤海经济圈之间设立直辖市,在青岛设置直辖市的意义远大于在大连设置直辖市的意义。
设立直辖市应与我国区域经济双核结构的空间类型结合起来。
有学者认为:“双核结构的共同点是:一方是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的区域中心城市,主要是省会城市;另一方则是重要的港口城市,行使着区域中心城市的门户港城的功能。”他们还由此从定性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双核结构模式形成的理想区域是流域,即以树枝状水系的自相似结构为基本特点的分形结构模式。实际上,正如他们已注意到的那样,“对于区域内任意一点而言,其区位价值的评判并不仅仅由区域中心性来度量,还取决于与区外交往的便捷度。换言之,对于给定的区域而言,其区内任意一点的区位价值的评判应当是由区内(区域中心性)和区外(对外便捷性)这2个部分的综合评判。”即区域可达性是由区内可达性和区外可达性两者共同决定的。从这个角度看,选择区域经济圈整合的中心城市应该是双核结构模式的分形模式,这样有利于发挥中心城市的调控作用。因此,设立直辖市不但要注意选择具备双中心城市的省区,而且要注意选择在区域经济布局结合点上的中心城市。这对经济圈之间的整合更具有直接作用。因此,在珠江三角洲与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经济圈三大城市经济区之间选择设立直辖市非常必要。
在我国具有双核结构模式的省区主要有辽宁、山东、福建、江苏、浙江、原四川(成都、重庆)、内蒙古等。但从整个区域经济整合的角度看,主要从建构整个东部沿海城市带的角度考虑,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5城市具有可选择性。但大连与宁波总体上可分别整合在环渤海经济圈与长江三角洲经济圈之内,这样,青岛与厦门、深圳更具意义。
设立直辖市还应与我国城市型政区在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要求方面结合起来。
从区域政治学的角度看,设置直辖市也应从行政区划与行政组织结构两个方面考虑。从目前城市型政区存在的问题看,主要是直辖市的设置不够合理,包括数量规模、空间布局与行政组织结构都是如此。其中,行政组织问题才是更根本的问题。目前的城市型政区的行政建制只是对地域型政区行政建制的简单和机械的移植,缺乏与城市型政区相适应与配合的建制体系,这无疑是与我国城市化进程不相符合的。因此,在城市型政区的体制中,应鼓励体制创新。在行政结构上,应从城市自治程度、城市市场化程度、城市经营理念、城市管理机构、城市功能布局等各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从这个角度看,我国东南沿海与香港、澳门特别型政区既有地理上的毗邻,又有文化上的共同体的性质。因此,在特区的深圳、厦门等城市设立直辖市,就在城市型政区的设置与体制创新上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但正如我们在前面对深圳所做的分析业已指出,在深圳设立直辖市不如在这里与香港建立跨界跨制度的“双跨”城市,其体制创新意义更为突出,也更具根本性。而厦门又与台湾隔岸相望,其经济、政治效应不仅对中国内地,而且对对岸都具有深远意义。因此,在厦门设置直辖市,其意义又远大于深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