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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系列追踪(不断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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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满70年自动续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天下午在北京召开。会议首次审议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等,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物权法草案等。

其中,广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迎来了第四次审议。诸多与群众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也进一步明确。


关键词一 : 国有资产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各方意见 ] 征求意见中,有人认为,草案应当突出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保护,不能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人认为,物权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按先个人、再集体、再国家来设计法律保护制度。

[ 修改建议 ]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对各种意见进行研究,认为:对草案做修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借鉴国外物权制度中对我有益的规则,但不能照抄照搬。

关键词二 : 住宅用地

期满70年自动续期

[ 草案规定 ]草案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各方意见 ]对此,主要的意见是:1.用地期限。有的提出,现行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太短,有的建议延长为一百年或者一百五十年。有的建议取消使用年限的规定。2.续期申请人。有的提出,一幢公寓多户居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是由住户个人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续期,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需要明确。3.续期后的土地使用费。有的认为,住户买房时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续期后不应再交费。有的认为,续期的应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费。

[ 修改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键词三 : 集体财产

归属未作具体规定

[ 草案规定 ]草案曾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对此,有人提出,应具体规定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有人建议改为“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有人建议改为“属于出资人所有”。有人认为,城镇集体企业经过改制基本上已不存在,可以不作规定。

[ 修改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其形成背景和资金构成相当复杂,目前很难对其归属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继续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要求,这个问题尚需通过深化改革,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自7月10日至8月20日,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信件对物权法草案提出意见11543件;26个省(区、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等提出了意见。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三个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委员、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专家的意见。

  [十个问题的修改]:一、关于国家所有权;二、关于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三、关于征收、征用、拆迁;四、关于社会团体的财产;五、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六、关于追回被盗、被抢的财物;七、关于特许物权;八、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九、关于担保物权;十、关于法律用语的通俗化。

五大看点
看点一:规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给予合理补偿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看点二:增加了保护社会团体财产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看点三:明确征收、征用并分别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并分别明确了征收、征用对象。

  看点四:“2/3→1/2”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经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看点五:物权法草案更加通俗易懂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文字表述按照尽可能通俗易懂的要求进一步作了修改,并对公示、相邻关系、共有等增加了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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