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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注:以上条款摘自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中部分内容,惠州数码工业园区属于第五等土地等级。
附表: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土地等别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表1: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
土地等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最低价标准 840 720 600 480 384 336 288 252
土地等别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最低价标准 204 168 144 120 96 84 60
附表2: 土地等别
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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