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寻刀的误判及引发对新物权法的失望随语
了解之前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区分好债权和物权。应不会出现你现在的感慨。
如你那里有“因未办理产权过户而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做法”,那是法官的误判,不是法律的误订。
希望你不要将现在的物权法看的过高,新法只不过是罗嗦的堆积了以前的各法条文,看是说了一大堆,其实和没说差不多(留下一大堆尾巴),仓促应付一下老百姓,完成立法者差事又调和不了各利益阶层,是缺乏专业和道德水准的一部应景之作(还好意思称为法律

)。
当然也有忽悠老百姓的好消息: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该条说了半句,要不要缴纳使用费,没说。也不可说,也不需说,(到期时该物权法早已更改,这事还是留给后来者做吧)
再看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一部国家大法管得真细
感慨良多,再叙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