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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讨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用工如何应对?

本主题由 seaman0516 于 2008-1-3 10:03 解除置顶

有奖讨论: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用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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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背景:新《劳动合同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继《物权法》之后又掀起了一轮新的讨论热潮。而作为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企业和劳动者对本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更是万分关注。
         
         本话题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旨在吸纳管理者对于本法的理解、思考以及企业用工的各种合法应对方式,欢迎所有房策人踊跃参加。

         建议可就以下有关于用工管理与风险防范方面进行讨论:
         
    1、临时用工使用风险及对策;
    2、劳务派遣连带风险及规避方法;
    3、培训损失风险及对策;
    4、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与规避方法;
    5、员工辞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与规避方法;
    6、小时工使用与企业承包风险与对策;
    7、无固定期限合同续订风险及对策;
    8、违纪员工与怠工员工处理策略;
    9、员工解聘机制与绩效评估考核体系的调整与风险防范;
    10.如何通过考勤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对员工的日常管理?
    11.如何通过奖惩制度的设计来实现对员工的考核与评价?
   
         
         参与讨论者,发表合理看法的均给予房策币鼓励,提出有效应对措施的加大鼓励!

[ 本帖最后由 seaman0516 于 2007-11-26  10: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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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上智,无了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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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抛砖引玉,先提出一点看法: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革新用工观念:建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
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最迟一个月内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会处于被动地位。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非上上智,无了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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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这个台,正好咨询一下
来公司仨月了,公司要我签合同,但是合同很苛刻,连基本的保险都没有,说什么要做满一年才会给保险什么的
我不签,公司拉一律师来跟我讲理,完了律师起草了一个声明,要我按她写的用手写一份,内容大致是两点,一点是本人声明是自愿不与公司签订合同,与公司无关,第二点是如果劳动人事部门来查,因此产生的处罚等责任全由我一个人承担。
这太不合理了吧?朋友们给个指点哈。。。
别提辞职,辞职不会批的。要法律手段,不能让公司欺负咱不懂法律。
我的QQ:34203202,多指点、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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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文字好长,慢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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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抛一块砖



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避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把首次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设定为3年。
理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较长的试用期有利于企业掌握主动,充分考察劳动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有充分的解约时间。
同时,如果企业是一个集团公司,可以让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别多次与劳动者订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规避一个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

  
非上上智,无了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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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俺3念了还不给俺办理保险呢!郁闷    明年我就那这合同法去人力资源问问去!!我们要学法  用法!建议版主组织大家一起学习下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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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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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文字好长,慢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我也是刚刚加入我们地产在这个行业的 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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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3#【龙小吻】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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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小吻 鲜花 1个 人气+50 2007-11-28 12:21
  • seaman0516 评分时增加鲜花 2个 人气+100 2007-11-26 11:56
      呵呵,朋友,你们公司律师在忽悠你,不用担心,你签无所谓的,只要在上面补加一条你所说的公司规定“要做满一年才会给保险什么的”;不加也无所谓,你就按着公司的合同签后,然后带一份去到当地劳动社会保障局,保准那个律师拿你没有办法,只有干瞪眼的份。

      其实,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双方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限,关于试用期的期限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上面的意思就是说你前三个月公司也应该给你购买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即使双方有书面约定,只要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约定也是违法的,定约双方还是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试用期应当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无劳动合同即无所谓试用期。若是单位与员工仅仅签订了试用期合同,那么试用期合同将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试用期将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期限。可见,上述不签合同或者是签试用期合同都是违法的,对单位都是不利的。对此,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惩罚力度更大。

      当然,如果你想跟公司翻脸的话,马上给劳动社会保障局投诉就可以了,不想的话你也可以去当地劳动局拿一份当地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范本回去给公司老总及律师阅读。

      严重支持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祝你一切顺利,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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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aman0516 热心 +2 理解深刻,分析透彻! 2007-11-26 11:56
  • seaman0516 房策币 +2 理解深刻,分析透彻! 2007-11-26 11:56

  
相逢一笑泯恩仇。。。
每一个人都是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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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者来说,新法肯定好于旧法,因为新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所以你的单位要与你按照新法律签合同也未尝不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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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新人群
房策资料共享,策友相互学习,水平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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