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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发表于 2007-11-26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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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避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把首次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设定为3年。
理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较长的试用期有利于企业掌握主动,充分考察劳动者,对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有充分的解约时间。
同时,如果企业是一个集团公司,可以让下属不同子公司分别多次与劳动者订立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规避一个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