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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讨论】怎样解决“高空抛物”的困扰

本主题由 seaman0516 于 2008-2-26 17:46 解除置顶

【话题讨论】怎样解决“高空抛物”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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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严重危害居民人身安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困扰物业管理部门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面对住户的投诉,物业管理处会尽各种努力做一些工作,但事实是我们依然无法保证此现象不再发生。在这里,我们特别安排“高空抛物”话题讨论,请业主、物业管理方、法律界人士、房地产专业人士以及理论研究者等多方代表对此问题发表见解,希望能从这些发言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发和警示。同时我们非常欢迎大家继续就此话题展开讨论,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好办法,让更多的住户早日摆脱高空抛物的心理阴影。

[ 本帖最后由 seaman0516 于 2008-2-2  10:54 编辑 ]
非上上智,无了了心。

“高空抛物”大家谈
来自业主代表的说法
TEXT 陈宝台 万科四季花城业主
■ 物业管理处针对“高空抛物”张贴了“温馨提示”,可成效不大,抛物者视不不见
■ 抛物者充耳不闻,依然我行我素,关键是缺失法律的约束和威慑
■ 追究“高空抛物,伤害未遂”的责任,设立训诫机构,对触犯者实施强化教育,应是深圳地方立法的紧迫课题
“高空抛物”在深圳司空见惯,烟头、瓜皮等弃物不进垃圾袋,而是飞出窗外,开始还伸头张望一下,然后出手,久了,还嫌麻烦,躺在沙发上,手一抬,“嗖”一声,飞出去了,多爽!那扔下去的垃圾也在不断升级,从烟头、纸屑到空酒瓶,都是一扔了之,甚至还有听闻扔菜刀的。某君在厨房切菜时发现刀柄松动了,顺手就在窗沿下磕,可就这么用力一磕,刀柄没上紧,刀就飞下楼了。随即楼下传来一声惊恐的尖叫,此君探头一望,双腿立马“筛糠”,原来那把刀差点砸中行人。如果不幸有邻居惨遭横祸,等待此君的自然是警车和手拷。物业管理处会针对“高空抛物”张贴“温馨提示”,可成效不大,抛物者视不不见。试想,如果全市几百万人都这么“扔”,那满天坠落的废物如同天女散花一般,这深圳还能住人吗?可为什么无论千呼万唤道德回归,而抛物者充耳不闻,依然我行我素,关键是缺失法律的约束和威慑。
前段时间,深圳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强化市容管理的法规,加大对随地吐痰抛物等恶习的处罚力度,其起因就是由于陋习污染环境,影响市容,有碍观瞻,然而“高空抛物”除了这些危害之外,还会造成人身伤害和心理恐惧,可在法律上却缺失约束,以至出现如金色家园刘先生这样遭受侵害却投诉无门的现象,当然不幸中招,付出了血的代价,法律终会追究抛物者的责任,这时事后报仇的色彩浓了些,事前保护的作用弱了些。“高空抛物”虽害命不谋命,但其后果与伤害罪并无二致。为此追究“高空抛物,伤害未遂”的责任,设立训诫的机构,对触犯者实施强化教育,应是深圳地方立法的紧迫课题。
加强地方立法,健全城市管理功能,在实现城市发展目标的规划中注入安全和有序的内涵,显得格外重要,在这方面深圳可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约束和管制。消灭此种不良行为,深圳确实是任重道远,且刻不容缓。
来自物业管理部门的声音
TEXT 吴耀平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 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经常收到业主对高空抛物的投诉
■ 作为业主,将高空抛物的发生归罪于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力,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理智的
■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伤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
■ 在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教育以提高居民的道德素质的同时,也呼吁政府尽快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与正当权益
高空抛物已成为社会一大危害,严重影响到人们生活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在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经常收到业主关于高空抛物的投诉。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高空抛物投诉的处理措施,更多的是加强宣传和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以实际案例阐述高空抛物给人们带来的教训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借此触动人们麻木甚至沉睡的神经和心灵,以期尽量减少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行为,最终引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和谐的人文居住环境。
作为业主,将高空抛物的发生归罪于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不力,要求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理智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基础的平等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单位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实施业主自治自律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模式,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至于高空抛物属个别住户的个人行为,是置集体利益不顾的不自律表现,给其他业主带来生活不便甚至生命财产损害,实际上已侵害了受害业主的权益,该行为应属业主邻里侵权纠纷。对于由此产生的纠纷处理,法律法规赋予物业管理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是“告知、制止、上报”,首先物业管理单位对高空抛物通过标识、宣传图文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来告知业主这种不文明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其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高空抛物或坠物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方式予以制止或整改,至于高空抛物产生邻里侵权纠纷,物业管理单位一方面及时报告相关政府机关,另一方面应本着邻里友好和睦原则,积极协调双方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协助受害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伤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曾有案例,成都一清洁工在楼下工作时被飞来石块砸得头破血流,18层楼72住户全成被告,律师称,如果肇事者不主动承担责任,该单元18层楼的72户业主将成为该案被告。如果72户人家无法证明自己与此案无关,就可推定其有过错,即举证倒置。最后受害者清洁工胜诉,72户业主负赔偿责任。在此,给人们提个醒,高空抛物不仅涉及公民道德问题,现在还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在此我们呼吁人们不能心存侥幸,千万不能往楼下丢东西,即便你不出来承担责任,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受害人一样能为自己讨回公道。高空抛物不仅仅是道德和素质范畴的问题,若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那些缺乏道德意识或素质低下的人自我约束力会放松,受害人也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正当的权益,所以在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教育以提高居民的道德素质的同时,也呼吁政府尽快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与正当权益。
非上上智,无了了心。

来自房地产专业人士的声音
TEXT 罗世东 房地产专业人士
■ 社会应该有一种公义引导住户、设计师、开发商、物业管理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尊重易受伤害者的安全和利益
■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住户宣传,通过教化的作用引导高楼里的人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努力为住户营造一个安全和睦的生活环境
■ 有些技术措施可行且有效,如大厦的入口有顶棚、楼宇和道路之间有隔离带、超高层楼房采用机械通风、外门窗应常闭
■ 物业公司通过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为高空抛物受害者提供道义上的保障,可以化解各方矛盾和风险,也是社会公义
我们处在一个高速城市化的时代,大量的人口向城市集中,空间被高强度地利用;在今天,穿行于高楼大厦之间成为我们基本的生活形态。有时我们的庭院正好在楼的底层,或者我们在大楼的中层拥有一个露台,抬头仰望楼顶的天空,偶尔不免担心楼上掉下来的东西伤害自己、孩子和其他无辜者。我想社会应该有一种公义引导住户、设计师、开发商、物业管理者、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尊重易受伤害者的安全和利益,住在高楼里的人也应该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应该严格约束那些从楼上往下扔东西的人,强迫他们遵守纪律、尊重他人。
物业管理公司能有哪些作为?对居住在楼上的住户挨家挨户拜访,对抛弃物拍照、公开展示,强调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加强对住户宣传,努力为住户营造一个安全和睦的生活环境,是物业管理公司能作为的。
而作为发展商,在开发阶段有些技术措施可行且有效,例如:对于高层建筑下方带露台的房屋如业主单独拥有露台使用权,则露台部分应有防范高空抛物的措施,大厦的入口有顶棚、楼宇和道路之间有隔离带、超高层楼房采用机械通风、外门窗应常闭。
若法律严厉,则通过举证、指控的方式可以达到强迫效果。有一个经济学研究成果显示,提高“破案率”比加重处罚更能抑制犯罪。深圳街头的交通摄相机就是提高“破案率”的措施。安装监控摄相镜头,公布“高空抛物的证据”,无形中迫使那些有不良行为者引以为戒,但是代价比较大,涉及隐私方面的问题,操作起来不容易。
物业公司通过购买公众责任保险,为高空抛物受害者提供道义上的保障,可以化解各方矛盾和风险,也是社会公义。
如果公民的责任感和社会公义得到弘扬,刘先生的烦恼会减少,但对意外坠物仍需提防。
来自法律界人士的说法
TEXT 颜佳 法律从业人士
■ 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没有直接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但对小区的环境、居住氛围等产生了破坏,目前深圳市尚没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
■ 高空抛物的行为如损坏了别人的财物或造成了人身伤亡,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 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死亡、重伤或轻伤的情况,这个行为可能演变成一个犯罪行为,这个事件就可能演变成一个刑事案件
■ 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还有欠缺,要杜绝高空抛物行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对这一行为进行规范
从法律的角度看,高空抛物是一个法律行为,这个法律行为涉及几方的当事人:高空抛物的行为人;高空抛物的受害人;高层建筑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指建筑物其他业主及住户)。分析一下当这个行为发生时,这个法律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各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没有直接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但对小区的环境、居住氛围等产生了破坏,目前深圳市没有相应的法规进行规范。通常认为高空抛物的行为人违反了业主公约,业主公约是全体业主签署的法律文件,是全体业主对居住在小区里行为的一个承诺。但遗憾的是通常业主公约都不具有强制力,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也没有相应的执行机构。通常它只具有道德上和舆论上的约束力,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救济措施。
二、高空抛物的行为如损坏了别人的财物或造成了人身伤亡,这个行为就演变成一个侵权行为,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财产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而高空抛物的受害人就享有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很容易理解。
三、如果高空抛物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死亡、重伤或轻伤的情况,这个行为可能演变成一个犯罪行为,这个事件就可能演变成一个刑事案件。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过失:他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在法律上就构成为过失伤害或过失杀人案件,如果行为人是故意的,那就构成为故意伤害案件或故意杀人案件。行为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前面所述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具有请求检查机关提起公诉的权利和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检察机关具有提起公诉的义务。由此可见,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和惩罚措施可能是很严厉的。
对于前面提到的其他物业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如果能够确定高空抛物的行为人,通常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但高空抛物发生后,通常无法确定谁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而在这时,按照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倒置。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无法确定谁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从而把高层建筑全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告上法庭,并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业主或住户作为被告,虽然自己不是高空抛物的行为人,但仍然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对高空抛物没有责任,否则法律将推定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在理论上称之为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自该规定出台后,目前全国已受理了几起类似案子。由此可见,在同一个高层建筑内的其他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于高空抛物行为,除非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仍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也应当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阻止。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还有欠缺,要杜绝高空抛物行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对这一行为进行规范。目前已经有地方政府已经出台地方法规对高空抛物进行规范,呼吁深圳市也应当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
来自理论研究者的说法
TEXT 深圳市委宣传部理论处 韩望喜 博士
■ 社会公德首先是维系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底线道德,你不想别人强加给你的,千万不要强加给别人
■ 将你的善念、爱心从你的家庭推及你社区里的邻居、朋友,要想他们在生活中需不需要帮助,需不需要关心,我做的事会不会使别人身处险境
■ 高空抛物是极其危险的,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常常还会引发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个文明的小区本应整洁、美观、和谐、温馨,但是也经常有些烦恼事情发生。比如高空抛物。一些人图省事,在几十层高楼将垃圾、物件随手扔出窗外,轻则污染坏境,重则伤人性命。这些行为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非常不合适的。
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而人群的行为应有一定的规则。有些规则世代相袭、四海相通,这就是社会公德。社会公德首先是维系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底线道德,它的金律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不想别人强加给你的,千万不要强加给别人,你在高楼底下行走之时,想被脏水淋吗?想让重物砸吗?不想,那好,用西方人的话说就是,“你想别人怎样对待你,你就要怎样对待别人。不要让别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一个小区,住的是你的邻居、朋友,是与你有缘的人,如果有一点公德心,就绝不要做出高空抛物这样的事情,以免引起众怒。不要说我抛出的只是烂菜叶,不是伤人利器,在道德上都是一样亏欠的。在道德修养上更高一层,就是要尊重他人,与人为善,成人之美。孔子曰:“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古人称,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所谓能近取譬,就是要将你的善念、爱心从你的家庭推及你社区里的邻居、朋友,要想他们在生活中需不需要帮助,需不需要关心,我做的事会不会使别人身处险境,如果有这些善念、想法,哪里还能会从高空抛物呢?
高空抛物是极其危险的,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常常还会引发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造成民事或刑事纠纷。大家知道,即使一件体积不大的物件从高空抛下,因为加速度的缘故,常常也会致人重伤甚至致命。小区是生活、休闲之所,老人、小孩其乐融融,没有任何防范,高空抛物,伤到别人,在情理上不能交代,负法律责任在所难免,这样,既伤害别人的家庭,又危及自己的家庭,这是何苦呢?
高空抛物屡禁不止,还有一个文化心理原因,一个是乡下的习惯一时改不了,就如西方谚语所说,“他离开了乡土,但乡土离不开他。”虽然身在城市的华丽小区,可文化素养还在乡村僻壤,另一个原因或许是城市的隔膜导致人际关系的疏离,人们只想着自己或自己的那个小窝,丝毫不考虑窗外他人,由于我们的国民教育长期以来缺乏对公德的关注,使一些人缺乏公共空间的概念和起码的公德心,不论自己身处何方,都认为窗外就是别人的世界,而与自己无关,其实,窗里窗外,不也都是你的生活空间吗?
小区就是一个小社会,小区也应有文化氛围和文化整合,也要用现代的文明理念和健康生活方式来进行文化建设,文明的人,对善的东西,对美的东西,应当心有所动。社区的璀璨花朵,你要去采摘吗?社区的青青草地,你要去践踏吗?社区的和谐气氛,你要去破坏吗?你愿听欢欣的笑语还是戚戚的悲声?你愿闻和煦的赞许还是冰冷的唾骂?总之,你愿生活在哪种文化里,是农耕文化还是现代文明?是愿做都市高楼里的农夫还是有教养的谦谦君子?
非上上智,无了了心。

关于提高我市全民综合素质   持续开展社区社会公德文明教育活动的建议
                  提案人: 王伟雄 (民建会)
内容:
  目前许多社区存在的许多业主高空抛物,乱扔垃圾,乱停放车辆,社区内邻里之间的关系不断淡化。这一系列行为均不符合我市良好形象建设中的市民标准。虽然现部分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但我市物业管理行业仍存在着法制建设止后不前,市场管理不规范,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以至对以上存在的小区不良文明行为无法进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
建议:
一、由政府牵头,结合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组成社区社会公德文明教育指导机构,进行系统的开展全市市民综合素质提升教育。重点引导教育市民对高空抛物等不良行为将带来的严重后果的认识,营造一个文明、健康、和谐社区。
二、以点带面,以宣传为主,持续开展系统社区社会公德文明教育活动。通过宣传倡导,并以社区为单位,开展优秀社区竞选,发动全员参与,增强人人都争好市民的积极意识,从每个人自我做起,拒绝高空抛物、反对乱扔垃圾、遵守小区车辆管理等,从而改善社区生活环境,促进邻里间的关系,提升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三、抓典型,表新风。加强社会公德行为标准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或以活动节目等形式,走进社区,深入社区,对因高空抛物等行为而造成的事件进行爆光。
非上上智,无了了心。

“高空抛物”砸死儿童,究竟该找谁算账?
据6月2日深圳各家媒体报道:儿童节前夕,一个天真烂漫的孩子惨死于一块自高楼坠下的玻璃。“当时没有风,如果是自然脱落,应该掉落在紧贴大厦的旁边……”事发当地的居民这样对晶报记者说。事情过去几天了,但每每想起此事,还是如梗在喉。毕竟,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被残酷地剥夺了。
《高空坠玻璃砸死小学生》事件引起市民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强烈谴责,有律师认为:如无法查明元凶,整栋楼业主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也有市民认为:建议小区安装摄像头监控高空抛物......
目前,警方正逐户提取指纹,加紧追查肇事者。等待高空抛物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而在法律之外,这一“意外”事件却留给我们太多的思考。
也许我们的身边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高空抛物”的事件,住在这个城市的每一个都可能无法逃避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要面对这个涉及到道德、法律、管理等等方面的“高空抛物”问题,否则,我们每个人都会时时刻刻都会感到生命有危险、生活布满阴影......
  这里,本人也谈谈对《高空坠玻璃砸死小学生》事件一些看法:
  首先,从事件责任上讲,物业管理是否应承担一定的失职责任呢?本人认为,如果在整个区域内没有任何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那么,物业管理就存在一种失职责任。换句话说,物业管理本身的管理就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作为高层小区,禁止高空抛物就是一种小区安全防范的工作范畴,物业管理虽然不能完全阻止这一类事情的发生,但至少需要做到提示或者宣传的职责。其二,对高层建筑物的管理,除了保障机电的正常运行之后,更重要的是保障小区的安全,如消防安全等。而对于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防范也应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一个职责。虽然不能保障每一个业主的人身安全,但至少应尽到一些善意的提示,如下雨天,地面滑,至少应在显眼的地方立了一些“地面滑 注意行走”之类的公示,以提醒业主注意到。
  我们也可以回想一下,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处是否印制《业主手册》,如果有,那么该《手册》中,是否写着:本物业管理处将致力于为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清洁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诸如之类的承诺。那么作为高层建筑物的管理,如果对“高空抛物”这一不良行为可能会带来怎么样的影响,都无法清醒的意识到,那么该小区的安全从何而来?难道就只是招几个保安就是对小区的安全进行防范?
再者,如果《手册》中提到致力于小区的安全之类的相关文字,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讲,“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小区物业管理处就应负一定的安全防范失职之责任。因为《手册》也是物业管理合同的一个构成部分,同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最后,自高楼坠下的玻璃的源头在那里?外墙门窗的玻璃,还是其他物品上的玻璃?如果是前者,那么则有可能存在于一种自然坠落。如果这一情况存在,那么责任的区划,物业管理单位就更逃脱不了一定的责任了。这一责任则主要体现在于物业管理单位是否对外墙门窗进行定期检查并即时进行维护保养上。
  本人也认为律师“如无法查明元凶,整栋楼业主都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因为从另一方面讲,“高空抛物”属于一种不良的,违反社会公德之行为,生活在具有文明大国的中国大地上,每一个公民都应培养自己良好的社会道德意识和行为。
  与此同时,对于元凶来讲,应主动站出来,承担起责任来。必竟事情发生了,就要去面对。反之,相信将会受到一辈子良心上的谴责。与其活着痛苦,不如生着快哉。
  让“高空抛物”不要重现悲剧,我们应该如何杜绝此类现象发生?!
  从这一事件,本人认为,相对于物业管理单位,更应好好进行反思,如何对所服务的区域或环境进行科学、有效的预见可能会存在的问题,进而进行相关的措施,以防患于未来。也就是说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应重审自己的管理方式和水平,如果仅仅是几个保安,几个保洁就可以称为物业管理服务,那么诸如此类的事情将可能悲剧重演。物业管理没有大事,而每一件小事都可能成为大事。做细做精做到位,才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内涵和真谛。其次,对小区建筑物投保以及小区业主人身意外投保也是一种有效的防范措施,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再者,加强物业管理,可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点各小区物业管理,进行定量的义务的开展业主社会公德教育活动。与此同时,在小区设立一定的提示标识和宣传专栏。提高全民的社会公公德素质。而对于安装摄像头,本人认为这一方法值得考虑,虽然会增加小区管理成本,但是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措施,但并不能将其他为一种长期的有效措施。
非上上智,无了了心。

搜房网友“抵制高空抛物”公开信

尊敬的业主朋友们:
  2006年5月31日,南山一名四年级学生在校欢度“六一”儿童节后返家途中被一块从高空坠落的玻璃击中其头部,致使其当场死亡(相关专题)。这一惨剧发生在儿童节的前夕,消息传出,媒体哗然,家长哗然,深圳哗然。在这里,搜房网做为覆盖全国的房地产门户网站,向我们尊敬的业主发出呼吁:“抵制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共建文明社区。”

  改革开放以来,深圳成为向全国和全世界展示着勤劳、智慧、文明的一扇窗口。各地锐意进取的年轻人和知识精英汇集到鹏城,以拓荒牛的精神建设起一座繁荣、富裕的开放城市。进入二十一世纪,深圳更成了一座高楼林立、霓虹闪烁、车流汹涌的高度物质化的现代化都市。

  财富和文明,应该始终都要处于一种平衡发展的状态,也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会呈现一个和谐的状态。在绝大多数深圳人用汗水和辛勤来创造着社会财富和实现个人价值的时候,也有少部分人忽视了对个人修养和社会公德建设:高空抛物、随地涂吐痰、乱涂乱画、损坏公物、让宠物随地排泄等等,这些连幼儿园的孩子都知道不对的行为,在一些成年人几乎成为习惯。这次在儿童节前夕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就是在一些社区普遍都存在的现象,随时都会对生命的构成威胁!高空抛下玻璃无疑是危险的,我们鄙视肇始者,那么高空抛落果皮、纸屑、花盆等杂物是不是一样需要抵制,一样需要鄙视?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在我们这个社会里都是不可或缺的,忽视哪一方面,都会出现大问题,社会就会失衡,比如,此次高空抛物引发的惨案,就是一个警告。和谐社区的建设需要我们社区文明的倡导,需要每个有责任心、有热情的业主一起呼吁和参与,并能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只有这样,我们住在小区里的每一个人,才能有一个你我都安全居住的社区,才能有一个更和谐的社区,才能有一个充满幸福的社区。            

  在这里,搜房网再次发起呼吁:“抵制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共建文明社区。”更希望广大业主给予跟帖签名支持。古人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同时,我们也号召大家列举需要抵制的不文明行为,整理成文,共同抵制。

  请参加这次签名活动,让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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