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东海岸”为小弟的帖子所做的处理。
说明下,我提到的这个项目现在只是有个意向,合同和具体操作要求目前还没有接触,有关开发周期、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物业租售模式等也还不确定,但是在遇到了这个项目之后我想自己应该思考下,如果我来做的话我该怎么整,经过思考我觉得有些东西整不明白的才拿出来向各位朋友求教。
重点感谢“芝华士十八年”朋友的点评意见,让小弟受益匪浅,再次表示严重感谢!
小弟是新手,在做可研方面还有一些不懂的地方,在这里向“芝华士十八年”以及其他各位高手请教:
1、“芝华士十八年”朋友提出的第三点中,“在经济效益评价当中,有的是先把整个项目假设出售,做一套表,然后假设租赁再做一套表;有的是将持有部分、可售部分面积分离,各做一套表,我觉得后者更清晰准确。”部分内容,我同意十八年同志的看法,这个可以依照确定的租售模式和相应比例进行测算,如果没有确定模式比例,可以依照市场情况估算一个较合理的租售比例。有关建成后用于销售的部分,依照一般的商住项目方式做,在开发期内做一套相应的表格;对于建成后持有用于租赁的部分物业,根据经营年限和租金水平,租金预计增长幅度等进行计算,列一套表,从建造到租赁期结束。不知这样理解对不对?如果是真样的话,那么两套表格中有关“土地取得成本“这一项怎么计算呢?因为都在一块地上建的,如果商业或酒店是采用单体形式建造的,用相应的占地面积计算在租赁表格中么?或者是将“总土地取得成本”按照商业或酒店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2、“芝华士十八年”朋友提出的第三点中,“可售部分算开发周期,持有部分是算整个经营周期,期末假设持有部分出售,每一年都要列出来。”中有关“持有部分是算整个经营周期,期末假设持有部分出售,”小弟有些不理解:在经营周期末了再出售还可以么?比如某酒店如果土地使用权30年,建造期假设2年,经营期假设28年,那么30年之后土地使用权到期了还能转让么?是依据《物权法》来的么?如果是可以经营周期末可以出售,那么出售时候的价格该怎么算呢?
另外:小弟对“芝华士十八年”朋友提到的报告很感兴趣,很想学习下,不知“芝华士十八年”朋友能否把您提到的那两份可研报告和小弟分享下。当然,如果涉及到商业机密就算了,呵呵。如果“芝华士十八年”能慷慨帮助小弟,在下感激不尽,请发送至邮箱:
simbanet@sina.com;或者如果您可以有偿将两份报告与小弟分享,小弟也乐于接受您的帮助。